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预防重大决策失误,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县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县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九)涉及我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各部门预公开内容需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