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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扶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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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扶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及相关规定,江西省科技厅于2014年发布了《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扶持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14】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进一步防范化解科技创新领域重大风险,优化科技协同创新体管理,释放企业创新活力,2019年,结合《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8号)等相关文件,江西省科技厅对2014年发布的《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0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新《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0]60号)。

二、新《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十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科技协同创新体”和“技术协同创新体研究院”的定义。

第二章明确了科技协同创新体(院)申报方式和认定条件,科技协同创新体的申报条件共有七条,技术协同创新院在满足科技协同创新体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另有五条。

第三章介绍了两种扶持方式及其对应金额,一种为有偿借款,即以低息贷款的模式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组建期满后归还本息;另一种为贷款贴息,即以科技协同创新体为贷款主体,向正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并用于研发及产业化,财政扶持资金用来贴补产生的相应利息。

第四章阐述了科技协同创新体(院)申报成功后,项目承担单位获取扶持资金的方式。以有偿借款方式扶持的科技协同创新体或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须向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质押龙头企业部分股权;以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科技协同创新体,须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应的贴息申请材料。

第五章规定了财政扶持资金的返还及滚动支持模式。以有偿借款方式扶持的科技协同创新体或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组建期满后须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所获财政扶持资金及相应利息;以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科技协同创新体,组建期满后若贴息资金未完全使用,则将剩余资金退回资省级金管理机构。两种方式归还的财政资金均用于下一年度科技协同创新体及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滚动支持。

第六章和第七章明晰了各方职责。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协同创新体及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日常考核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协同创新体及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培育、遴选及监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协同创新体及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资金拨付、运行及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规范完成目标项目及财政资金使用。

第八章阐释了科技协同创新体(院)验收流程。验收分为中期检查和组建期满后的项目验收。中期检查旨在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动态监管,项目验收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章展示了处罚措施。对违反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处以中止申报科技项目资格、通报政府相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惩罚。

第十章为附则。

三、新《管理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创新举措?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是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进一步布局了产业链、创新链。新增了“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相关内容。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为科技协同创新体的升级延续,从验收优秀的科技协同创新体中选拔认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设立代表着科技协同创新体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上的布局实现了由点及面的升级,进一步助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是在组建模式和门槛上进行突破创新。在组建模式上,拓宽了科技协同创新体和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主体范畴,新增加了“事业法人”作为主体;在组建门槛上,不仅将科技协同创新体及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注册资金从8000万元降低到6000万元,更是将近年来的新兴产业如物联网、大数据等智力密集型及轻资产企业单列出来,注册资金仅为3000万元。更加灵活的组建条件将更好地释放我省企业创新活力。

三是进一步为企业的发展考量。降低了借款利率,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年息从3%调整为2%,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新《管理办法》从哪些方面来防控科技创新领域的重大风险?

一是从资金监管的领域来防控风险。加强了对省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以有偿借款方式扶持的企业,新增《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保证合同》(实际控制人含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进一步防控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是从项目管理的领域来防控风险。着力改变“重立项,轻管理”的不良局面,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优化了中期检查方式,从原有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全权负责调整为省市联合检查,并实行动态考核淘汰机制。以此监管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优质合规地完成科技协同创新体及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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