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G320贵溪城区段南移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圭峰镇流口村委会龚家、金家、邱家等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弋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建设,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情形。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拟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圭峰镇流口村委会龚家、金家、邱家等村小组,涉及H50H179105图幅,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征地面积
征地面积:经前期勘测定界及调查,本次征地面积约90.7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贵府字〔2020〕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
单位:亩、元/亩
权属 |
地类 |
补偿标准 |
|
集体土地 |
圭峰镇流口村委会龚家、金家、邱家 |
耕地、园地、养殖坑塘、农村建设用地 |
45200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18080 |
||
未利用地 |
13560 |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关于调整贵溪市征地中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府字〔2018〕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弋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