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弋环罚决〔 2023 〕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弋阳振兴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67542185161
住址(地址): 弋阳县圭峰镇舒港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狄成连
根据弋阳振兴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本机关于2023年9月10日对你公司未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9月6日,上饶市弋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到弋阳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油桶及废树脂桶和一般固废废板材等混存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我局对当事人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关项目环评及验收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为凭。
2023年9月15日,我局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弋环罚告〔2023 〕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现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银行缴纳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