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人扰乱单位秩序,拘!_ 治安管理_ 弋阳弋阳县人民政府 - 中共弋阳县委、弋阳县人民政府
近日,弋阳县公安局
依法果断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
有力维护了辖区正常秩序
2022年12月9日上午,中畈乡居民张某花(女)、方某根(男)、方某俊(男)、陈某花(女)和徐某梅(女)5人,因不满自家与村集体合法置换地被亲戚方某(男)占用,从而对该地块上的建设项目进行无理阻工,并扰乱单位秩序,以迫使当地政府满足他们额外索要其他宅基地或补偿款的无理要求,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对张某花等5人进行了劝阻,并现场结合现实案例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希望张某花等人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但5人并未理会。在法理宣传未起效果,张某花等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经多次警告后,弋阳公安依法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张某花等5人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张某花、方某根、方某俊、陈某花和徐某梅对自己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弋阳警方依法对涉案的5人以违反扰乱单位秩序,按照不同情节依法处罚。其中,张某花、方某根两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方某俊、陈某花和徐某梅3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