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
*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电子烟,不建议非烟民使用电子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电子烟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通 告
(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三、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通 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22日
四、微信官方公告:禁止发布电子烟等特定商品的营销广告信息
5月29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微信个人帐号发布违禁品营销信息的治理公告》,公告中提到,微信团队近期加强对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禁品信息行为的治理,不得发布包括电子烟等在内的特定商品营销广告,否则将对账号进行处罚。
微信安全中心提醒公民在互联网上售卖违法违禁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用户通过个人账号、群、朋友圈等产品功能发布违法违禁品营销信息也属违规行为;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违法违禁品的行为,发布者、转发者均有可能被依法处罚。
微信官方呼吁:大家在使用微信时应主动了解国家对于违禁品及对特定商品的销售范围的法律规定,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范。例如,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对上述提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微信团队在持续开展平台治理的同时,还会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
涉烟违法全国投诉举报电话:12313
涉烟违法弋阳投诉举报电话:0793-5821060
弋阳县烟草专卖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