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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批2件)

来源:政府办发布时间:2023-09-08 16:40:35字体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批2件)
(第三批    2023年9月8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所在县区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0230903020 弋阳县仙湖村委会刘某一家人4月8日清明期间扫墓,烧毁山林面积长度260多米,宽50米,烧毁山林10多亩,应该调查处理。 弋阳县 生态破坏 2023年9月4日上午,弋阳县漆工镇、县林业局在接到信访件督办通知单后,组织专人赶赴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事件发生于2023年4月8日12时,仙湖村村干部发现林干头山场处有烟尘后,立即告知漆工镇人民政府,漆工镇执法大队、森林消防专职队在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村干部及时将山火扑灭。随后,漆工镇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仙湖村山场着火系仙湖村村民刘某扫墓时一人点火导致,其余人员未点火。县林业局通过无人机测绘,经计算该山场过火面积为9.9亩,全部为林地。
经调查核实,信访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2023年4月10日,漆工镇行政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办到发生火警地块现场勘查核实发现该地块属于杉木幼林。经调查询问,刘某对自己清明节扫墓焚烧草纸造成所在的山林被烧毁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前期现场核实情况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确定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5月22日,漆工镇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刘某依法进行了处罚,责令刘某改正,顶格处罚3000元的罚款。
2.2023年9月4日,漆工镇政府、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经过现场勘查和技术人员确认,过火区域少量杉木死亡,部分杉木己重新萌发幼苗;部分杂灌、草地已由刘某完成复绿,对于少量死亡杉木责成刘某于今冬明春补种,恢复林地属性。
4 D20230903023 弋阳县漆工镇仙湖村委会,刘某某4月8日上午11点左右带上爸妈嫂子侄子一行五人扫墓,失火烧毁山林面积10多亩。5月22日镇里仅处罚其侄子刘某一人,我们受害方仅有少部分人得到赔偿,本人请上级部门公正处理。 弋阳县 生态破坏 2023年9月4日上午,弋阳县漆工镇、县林业局在接到信访件督办通知单后,组织专人赶赴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事件发生于2023年4月8日12时,仙湖村村干部发现林干头山场处有烟尘后,立即告知漆工镇人民政府,漆工镇执法大队、森林消防专职队在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村干部及时将山火扑灭。随后,漆工镇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仙湖村山场着火系仙湖村民刘某扫墓时一人点火导致,其余人员未点火。县林业局通过无人机测绘,经计算该山场过火面积为9.9亩,全部为林地。
经调查核实,信访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2023年4月10日,漆工镇行政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办到发生火警地块现场勘查核实发现该地块属于杉木幼林。经调查询问,刘某对自己清明节扫墓焚烧草纸造成所在的山林被烧毁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前期现场核实情况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确定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5月22日,漆工镇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刘某依法进行了处罚,责令刘某改正,顶格处罚3000元的罚款。
2.2023年9月4日,漆工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经过现场勘查和技术人员确认,过火区域少量杉木死亡,部分杉木己重新萌发幼苗;部分杂灌、草地已由刘某完成复绿,对于少量死亡杉木责成刘某于今冬明春补种,恢复林地属性。
3.被烧毁山林赔偿问题,经漆工镇仙湖村委会组织相关山林地(地块)权属人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陈某某4人沟通协商。其中,杨某某获赔20000元人民币;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放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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