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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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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矛盾纠纷从何下手,怎么解决?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当事人,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2021年6月2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江西,矛盾纠纷的解决将从难题变成多选题,从找谁解决到如何解决都能找到答案。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有法可依

当前,江西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与司法、执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

“江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对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构建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定经验。”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过地方立法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和提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非诉讼解纷资源和力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要,还能从制度上解决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对于促进江西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依法及时进行预防和化解。

为防止相关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条例》具体规定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明确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等责任主体的职责,《条例》也一一予以明确。

突出源头预防,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专门开辟了矛盾纠纷预防这一章,将源头预防工作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强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各责任主体发现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条例》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应当先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明确化解途径,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与复议、司法调解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虽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乏有机衔接,影响实效。

为理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之间的关系,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条例》对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合理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以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提升调解效率,《条例》还规定,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并明确了通报、约谈、督办的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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