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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溪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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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本镇依申请公开具体事宜,并将具体机构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或者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网络、传真或口头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政府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政府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十三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十四 政府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操作细则。

十五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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