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镇政府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政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政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镇党政办对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泄密事件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