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镇党政办及各业务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并及时备案。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镇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小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