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弋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支持贫困村建设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扶贫资金扶持对象:2个省定贫困村和全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扶贫资金支出范围:县委、县政府十大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村庄整治扶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生态保护扶贫工程、产业扶贫工程、就业扶贫工程、健康扶贫工程、教育扶贫工程、保障扶贫工程、危房改造扶贫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第六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扶贫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
第八条 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村(居)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工作,建立扶贫项目储备库,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提前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储备库。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分配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扶贫资金要纳入财政项目支出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由县级直接支付的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相关规定拨付;下达到镇镇(街道)的扶贫资金实行镇级报账制,按照镇级报账程序拨付。镇政府对扶贫资金应设立扶贫资金账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 镇、村两级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扶贫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扶贫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和回收的以前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全额用于扶贫项目。
第五章 镇级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各村收到镇财政分配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及时到镇财政所报账。报账单位在报账时需填制《镇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并经驻村领导、镇业务分管领导、镇分管扶贫领导、镇分管财政领导和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拨付。
项目管理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方的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合同(协议)、正式建筑发票、项目实施前和完成后现场照片、项目决(结)算审计(评审)报告、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公告公示照片、镇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个人补助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实施方案、公告公示及其他证明材料、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各村报账后要及时将报账资料复印件报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要与项目实施单位和镇建档资料一致。
第十四条 镇级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及各村(居)委员会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员会是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的凭证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镇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等,并汇同镇财政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镇财政所将上级拨付资金下达到项目部专户上。
镇财政所负责本镇扶贫资金收支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资金核拨和检查。
镇纪委为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扶贫项目的地方对扶贫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第十六条 镇财政所、扶贫办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七条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