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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健康扶贫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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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关爱基金、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民政临时救助“六道保障线”的基础上由政府统筹涉农扶贫资金保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报销比例达90%。

一、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免四减半”政策

在县直三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设立健康扶贫病房(病床),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行“三免四减半”(门诊患者免普通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扶贫对象凭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在县直三院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住院免缴押金(外伤除外),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

二、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目前我县在县直三院设立了“一站式”服务结算窗口,享受“一站式”服务的贫困户患者原则上在县直三院诊治,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确需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由县级医疗机构履行转院转诊手续,不得擅自转诊越级诊治。

三、六条医疗保障线”补偿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150元/人)。①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上述报销均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②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左右提高到平均5000元。③取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④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⑤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分别按80%和70%比例补偿;继续实施十类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工作(上述报销均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

2、大病保险。2017年1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支付5万元后,余未报销部分由大病保险报销);同时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二次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即: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后由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55%)。①不设起付线;②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市外转诊报销比例为70%;③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

3、大病关爱基金。将大病关爱救助提前纳入建卡人员待遇支付,即建卡人员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内,超过二次报销起付线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余下目录内费用即可纳入大病关爱救助范围,按50%比例支付,年度封顶线为5万元。

4、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县财政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缴纳90元/人的商业补充保险。①不设起付线;②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封顶10万元,大病保险年封顶线25万元报销补偿后,再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按年封顶线25万元给予保险报销补偿。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按90%报销,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对属于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认定的,该疾病治疗必需的无法替代的药品和医疗器材费用按75%报销。

5、民政医疗救助。救助范围及标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100%救助;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农村低保非常补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救助;既是低保对象又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救助。

6、民政临时救助。救助范围。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走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给予临时救助。特别重大困难对象给予特别救助;救助标准。根据困难原因、急缓程度、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及需求长短等类型,临时救助标准为500元至4000元,特别救助标准为10000元至30000元

四、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经转院转诊,在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明、疾病证明书、医保卡、身份证、贫困户登记证、一卡通存折等资料交由转出医院审核、汇总,报县“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审核后,将报销费用汇入患者个人一卡通账号,医疗总费用报销比例为90%,患者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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