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之规定,弋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江西水务弋阳分公司(原弋阳县自来水公司)举行“弋阳县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价方案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价格调查、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制定本次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1、我县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现行标准
目前我县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实行三档阶梯水价管理。分别为一档1.2元/吨(年用水360吨以内),二档1.8元/吨(年用水360-480吨),三档3.6元/吨(年用水480吨以上)。
2、企业供水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委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0月16日对江西省弋阳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泉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审核,结论为润泉公司供水准许定价成本为:1.94元/ 吨。
3、拟调整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根据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参考我县周边县(市、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标准,拟定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水价如下表。
各档生活用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价格调整前水价 |
价格调整后水价 |
||||
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档 |
1.20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档 |
1.50 |
第二档 |
1.80 |
第二档 |
2.25 |
|||
第三档 |
3.60 |
第三档 |
4.50 |
|||
说明:1、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三个档次比价关系为1:1.5:3。 2、一档年用水360吨以内,二档年用水360-480吨,三档年用水480吨以上。 |
农村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标准参照城镇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标准执行(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调整的理由
1、我县自来水价格在2017年调整过后至今未再调整。根据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文件要求“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市、县要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当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变化较大,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超过3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
2、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逐年上涨。2017年至今,无论人工工资、净水药剂、管线耗材、动力费等都有较大幅度上涨,供水企业现状是成本高投入,水价低运行。要求自来水公司在加强管理,提升服务的同时,调整水价已势在必行。
5、影响分析
对居民户的影响:2022年,全县居民用水量共计4408827吨,其中一档用水量为4196273吨,二档用水量101008吨,三档用水量111546吨。其中一档用水量占比95.2%,二档用水量占比2.3%,三档用水量占比2.5%。即如果按照每户家庭每月最高一档用水量30吨计算,那么每户家庭每月最多增加9元用水成本。按照每户家庭3个人计算,那么每人每月至多增加3元支出,每年增加36元支出。2022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新增加的支出占比0.08%,属可接受范围。
6、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几点说明
调整供水价格方案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价格调整,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供水价格调控机制。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1、由于农村水厂、管网建设尚未完成,因此无法对农村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决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参照城镇水价执行。
2、实施供水价格分类改革、逐步提高供水价格标准、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水需求。通过适当调整供水价格,优化供水企业资源配置,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推进节能增效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水是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供水企业坚持为人民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为重点,确保群众安全优质供水,制定调整水价的目的,是通过适当、合理调整水价,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良的供水环境和服务质量。
4、充分考虑了多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方案中确定的水价调整幅度是经慎重考虑的,在对各类用水比例和测算的综合价格时,综合考虑了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均的影响及支付能力。
5、适当考虑企业的成本补偿。由于水价过低,供水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供水建设缺乏资金保障,企业无力扩大再生产。调整水价适当考虑了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企业的经营和优质服务硬件建设投入等运营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需矛盾,弥补企业成本,有利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听证会听证人
县发改委副主任 戴国华
县发改委发展与改革服务中心主任 俞燕翔
县发改委发展与改革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维平
三、听证会参加人
县人大代表(1人):汪玲华
县政协委员(1人):袁新福
县党员代表(1人):聂远洋
县水利局工作人员(1人):陈梦婧
县市管局工作人员(1人):吴海辉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1人):陈宗树
县城管局工作人员(1人):王彩娟
水务公司经营者(1人):饶锋
其他利益相关方(2人):包咏梅 叶有泉
专家学者(1人):余金录(水电专业高级技工)
消费者代表(9人):张慧星(个体户)、汪华平(个体户)、 雷虹(个体户)、 舒强标(个体户)、葛小平(个体户)、 路双(个体户)、 翁长虹(个体户)、 贺薇(个体户)、 罗周榕(个体户)。
四、听证会旁听人员名单
郑建华(个体户) 舒覣(个体户)
五、有关要求
全体参加人员请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如会议时间因故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弋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