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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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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扶开发201797号

 

关于印发《弋阳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弋阳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弋阳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弋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928

 

 

 

弋阳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脱贫成效精准,根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字20171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中央、省、市和级安排的支持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项目,包括我产业扶贫、贫困村退出、村庄整治、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项目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项目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建立项目库。各乡(镇、场)要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贫困村退出指标体系9个方面15项指标的建设内容进行统一编制,建立贫困退出项目库。

 选定和编制贫困村退出建设项目计划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告公示制,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贫困村和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对上报统筹整合资金扶贫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不虚报、多报、漏报,科学合理上报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上报与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贫困村退出建设项目申报程序是:由村委会组织自然村选定实施项目并报乡(镇、场人民政府,由乡(镇、场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以乡(镇、场政府文件形式申报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必须包含项目简介、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详细预算、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受益人群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等。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场)申报项目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实地进行项目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通过审批的贫困退出项目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批复下达,各乡(镇、场)按批复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 贫困村组织各方群众代表成立贫困退出项目管理小组,全程监督项目的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项目业主单位要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 贫困村退出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有关规定,不得延期、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 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对新建、维修、扩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进行造价评审。

第十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大于下达的项目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乡(镇、场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并分别与贫困户签订受益分红协议。

十六 其他项目如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绩效奖励资金项目、级配套资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参照贫困村退出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要根据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资金来源等通过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开。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建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和资金投入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和终止执行的,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变更调整,并报县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场)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具体招投标办法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开工完工时间、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非法分包、转包。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应健全,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和控制到位;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手续完整,建设质监部门提供全程技术支撑与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原材料、施工工序和工程质量监督,填写好监理日志,对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贫困村退出项目、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绩效奖励资金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各乡(镇、场)负责验收。涉及到水利局的相关项目由水利局负责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由乡(镇、场)验收的项目,各乡(镇、场)要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按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场)验收要严格对照项目批复及立项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场逐项测量工程量,对实施到位的现场填写验收报告。对实施不到位的,现场填写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到位,并择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县审计局进行同步审计结算。县审计局对单项工程量价款20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单项工程量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需由业主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档号整理归档。由乡(镇、场)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保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应为永久,并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归档资料主要为:1、项目申报报告;2、项目申请确定表;3、项目立项批复;4、项目初步设计;5、项目实施方案;6、项目招投标资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记录);7、政府采购和施工合同等资料;8、施工单位申请开工报告;9、项目中期检查资料(进度表、简报和检查图片);10、项目工程预决算;1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2、项目审计或评估报告;13、项目建设前、中、后(同一角度)对比照片;14、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公示照片;15、其他应归档的项目资料。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场)要加强对脱贫攻坚项目进展情况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县扶贫和移民办对县委、县政府审定并上报上级备案的项目,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安排、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资金监督。扶贫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委会要深入参与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扶贫项目资金。对出现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扶贫项目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推行项目和资金绩效考评,对考评较差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减少财政支持,由所涉乡(镇、场)自筹资金解决。对在迎接上级对我县项目实施考核考评、督促检查出现重大问题,进而影响到上级对我县考核考评出现不良评价的,要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脱贫攻坚期间脱贫攻坚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弋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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