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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脱贫 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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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等通过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开。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建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和资金投入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必须先由村委会会同村民理事会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审核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和终止执行的,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变更调整,并报县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脱贫攻坚项目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协议)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具体招投标办法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人为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脱贫攻坚工程(包括镇、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20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即乡镇(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研究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项目业主单位要与选定的施工单位和供销商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任何个人签订合同(协议),不得将该工程项目资金拨入个人账户;脱贫攻坚工程(包括镇、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单个项目5万元以下,无工程系数的项目,可以采取村理事会自建或个人承建的形式,但须经乡镇(街道)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由谁承建,并与承建人签订合同(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要有明确的开工完工时间、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不得非法分包、转包。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协议)要求、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应健全,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和控制到位;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手续完整,建设质监部门提供全程技术支撑与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原材料、施工工序和工程质量监督,填写好监理日志,对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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