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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脱贫 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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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建立项目库。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贫困村退出指标体系的9个方面15项指标的建设内容进行统一编制,建立贫困退出项目库。

第六条  选定和编制贫困村退出项目计划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告公示制,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贫困村和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对上报脱贫攻坚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不虚报、多报、漏报,科学合理上报项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上报与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第九条  贫困村退出项目申报程序是:由村委会组织自然村选定实施项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文件形式申报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详细预算、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受益人群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等。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项目审批程序是: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街道)申报项目报告后,根据贫困村退出指标体系和要求,按贫困村退出项目类别分解给相应的县直职能部门。县直职能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脱贫攻坚项目,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进行项目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通过审批的脱贫攻坚项目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批复下达,各乡镇(街道)按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具体项目分解如下:县交通局负责交通方面项目;县水利局负责饮水安全、农田水利方面项目;县建设局负责住房方面项目;县供电公司负责用电方面项目;县文广新局负责通讯、文化设施方面项目;县委农工部、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村庄环境建设方面项目;县卫计委负责公共服务设施方面贫困村卫生室项目;县农业局负责产业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贫困村组织各方群众代表成立贫困村退出项目管理小组,全程监督项目的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项目业主单位要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贫困村退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有关规定,不得延期、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对新建、维修、扩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进行造价评审。考虑到贫困村退出项目的整体性和特殊性,补充完善贫困村退出项目以村组为单位打包,按以上规定资金额度报财政造价评审。

第十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大于下达的项目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乡镇(街道)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并分别与贫困户签订受益分红协议。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如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绩效奖励资金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参照贫困村退出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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