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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脱贫 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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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报账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乡级验收制。产业扶贫项目、贫困村退出项目、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绩效奖励资金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报账验收。涉及到水利局的相关项目由水利局负责报账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由乡镇(街道)报账的项目,各乡镇(街道)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分类,灵活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等方式,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分别以项目动工和项目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动工可先拨付不超过项目资金的50%(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项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项目资金的75%;工程资金总额的20%在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后拨付,并预留工程资金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予以拨付。

第二十八条  由乡镇(街道)验收的项目,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按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乡镇(街道)对项目完成情况按标准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小组人员对项目验收结果负责,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项目批复、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参与验收单位意见、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验收要严格对照项目批复及立项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场逐项测量工程量,对实施到位的现场填写验收报告。对实施不到位的,现场填写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到位,并择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脱贫攻坚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之后,由各项目业主单位按县审计局“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目录”报审。县审计局对单项工程量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单项工程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需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或评估。考虑到贫困村退出项目的整体性和特殊性,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以村组为单位打包,按以上规定资金额度委托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或第三方评估(包括镇、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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