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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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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结合港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港口镇党政办公室港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港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各业务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及时撤换已废除的政策法规条文,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的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本级政府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条 政府公开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条 港口镇政府信息的公开,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一)港口镇政府在弋阳县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

(二)通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等形式对外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七)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发布部门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港口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港口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港口镇党政办公室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由港口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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