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基层政务公开档案留存及查阅制度
第一条 为了档案的完整性、及时性,更好的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港口镇基层政务公开所有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性引用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港口镇基层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
2、做好文件材料的保管工作;
3、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
4、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第五条 档案保管要求
1、港口镇基层政务公开产生的各种文件,由港口镇党政办负责积累、整理、保管。
2、保管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港口镇基层政务公开的真实内容,保持成套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档案借阅办法
档案查阅将根据查阅者的需要和保密制度的要求,视具体情况,提供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档案内容的综合性参考资料或摘抄;就地阅档,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
第七条 档案查阅的审批手续
1、查阅档案,需经有关领导审批。一般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字,重要的文件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2、查阅特别重要的档案及孤本档案,须分管领导批准,只限在指定的地点查阅,不得抄录,并要有监阅人在场。此类档案,一律不得带出指定地点。
第八条 档案查阅的相关要求
1、档案的查阅者,必须负责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翻印、复制、撕页、涂改、调换,不准转借他人,不准私自携带。
2、查阅档案,必须填写《港口镇档案查阅审批单》审批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本制度由港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