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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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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税收贡献奖”。 新设立的鼓励和允许类规上工业企业,从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 5 年内,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扶持:(一)以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 3年按标准的 10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后 2 年按标准的 5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项目属于高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 5 年内,以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 3 年按标准的 10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后 2 年按标准的 8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受理单位:受益财政、科技局、税务局)
(二)以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按下列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前 3 年,其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 60 万元(含 60 万元)-200 万元的,按标准的 7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 200 万元(含200 万元)-500 万元的,按标准的 85%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1000万元的,按标准的 9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后 2 年,其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 60 万元(含 60 万元)以上的,按标准的 50%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项目属于高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 5 年内,按标准的 85%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同时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年纳税额达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 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受理单位:受益财政、科技局、税务局)
二、 设立“税收台阶奖”。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当年上缴税收(仅指企业当年度实际上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退税及列支数)每新上 1 亿元,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年增值税纳税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万元、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30万元、50 万的一次性奖励(废旧物资利用企业除外)。(受理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设立“税收排名奖”。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当年上缴税收(仅指企业当年度实际上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退税及列支数)前五名的企业,依照从第一名至第五名的排序,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4 万元、2 万元。该奖项与第五条奖励不重复计奖。(受理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设立“营收台阶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 1亿元(不含正在享受第四条第二项扶持政策的企业,下同)、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每年对营业收入增量部分在 2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 万元。(受理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五、设立“工业入统奖”。关于月度新增规上企业,凡是当年进入高新区且当年入统,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新增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6 万元奖励,并以三年为考核期限,如三年内企业未退库的再给予 2 万元奖励。(受理单位:县统计局、财政局、工信局)第九条 设立“税收增幅奖”。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当年上缴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两项指标同比增幅均达到 25%以上,以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超基数的 6.25%为标准,安排等额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受理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设立“节能奖”。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能效“领跑者”(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绿色工厂(含节水型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对项目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扶持。(受理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七、设立“展示奖”。鼓励工业企业自建高标准展示厅,展示厅声光电展示效果俱佳且正常投入使用后,经高新区管委会验收合格,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研究,给予相应的装修补贴。展示厅面积在 200 ㎡-500 ㎡的按 8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展示厅面积在 500 ㎡-800 ㎡的按 15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展示厅面积在 800 ㎡以上的按 18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展示厅补贴总额不高于 200 万元且不超过展示厅装修的实际造价。对于建设高标准展示厅的其他重点项目,装修补贴实施“一企一策”。(受理单位:县高新区、财政局)
八、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主导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产值 1.5 亿元以上,或境外资金投资 800 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执行我县的最低出让价。鉴于特殊项目的考虑,在招拍挂基础上,土地款奖补可实行“一企一议”,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受理单位:县高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局)
九、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已出让的工业用地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必须开工建设,并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否则,县政府将依法依规予以收回。鼓励通过“腾笼换鸟”等多种方式,盘活企业低效闲置用地、厂房,企业在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土地、厂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受理单位:县高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局)
十、企业完成厂房建设后,受其它因素影响导致部分或所有厂房未投入到企业自身生产,如企业对闲置部分的厂房进行转租或转让,必须向弋阳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工业及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将厂房转租、转让给不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产能置换、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要求的企业,将予以依法查处。(受理单位:县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十一、新设立的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入驻科技创业园和智能制造产业园的,给予租金先征缴后奖励扶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年分别给予合同租金的 100%、50%、30%奖励扶持;属大学生创业项目,则分别给予合同租金的 100%、70%、50%奖励扶持。(受理单位:县高新区、财政局)
十二、新设立的鼓励和允许类企业入驻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园、光学产业园、外贸产业园、返乡创业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的,给予租金先征缴后奖励扶持,并在达到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后,予以兑现。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扶持期限为五年。(受理单位:县高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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