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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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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设计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80号)、《江西省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经〔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用于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需方”)向专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供方”)购买产品设计服务,通过鼓励性后补助方式促进企业加快产品和设计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创新券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委托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投公司”)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运营等具体事务。省工投公司内部应设立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创新券资金的管理。

  委托管理费按当年管理创新券资金额度的2%比例提取,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当年创新券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省工信委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并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年度申报指南;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政策宣贯、组织企业申报、推荐优秀设计机构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工投公司具体负责创新券服务平台维护、运营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协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制定管理规则,并汇总创新券使用效果。

  第六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并由省财政厅每年一次性拨入省工投公司专设账户,专账管理,列入“专项应付款——工业设计创新券”,不得挪作他用。

创新券资金一年一期,滚动使用,上一年度未兑现的创新券累加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形式。创新券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实现运行和使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创新券自申请通过后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兑付即自动失效。

  第八条  创新券使用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九条  鼓励具有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及其他具有显著突出设计服务能力的设计机构成为创新券服务商。

  第十条  创新券按以下程序使用:

  1、注册登记。需方自主在创新券服务平台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信息,供方自主在创新券服务平台根据要求提交主体资格材料和标准化设计产品,省工投公司定期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入驻平台。

  2、选择服务。供方不定期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发布标准化设计产品;需方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提交产品设计需求,并选择供方的标准化设计产品。

  3、创新券生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申请创新券,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不超过合同金额50%的创新券资金扶持,只需向供方支付剩余购买费用。

  4、创新券支付。设计服务完成并经需方认可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创新券,供需双方根据服务过程,按照标准在创新券服务平台上进行互相评价。

  5、创新券兑现。供方获得创新券后可向创新券服务平台申请兑付,经相关技术单位审核通过,由省工投公司汇总报省工信委批准后,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已使用的创新券兑现给供方。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投公司应实时做好创新券的绩效评估,每半年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创新券业务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申请及兑付企业明细、创新券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供需双方应当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工业设计创券管理暂行办法》(赣工信产业字〔2017〕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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