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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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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促进我省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省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使用功能、拓宽应用领域的创新产品。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新产品予以省级优秀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着力培育一批名品精品,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以下简称“省优秀新产品”)的认定。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优秀新产品的初审推荐。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投入生产销售的,均可申报省优秀新产品。

  第六条 省优秀新产品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认定条件如下: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市场前景广阔或产业带动性、社会效益突出。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市场前景良好或产业带动性、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市场前景较好或产业带动性、社会效益明显。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或产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取得认证的产品;

  (三)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四)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五)以贴牌生产(OEM)方式生产的产品;

  (六)产品标准未按照《江西省标准化条例》要求进行公开的产品;

  (七)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优秀新产品按年度开展认定,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符合条件的新产品,同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新产品进行集中审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核评价结果,提出拟认定名单,按程序审定后,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认定结果以公文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省优秀新产品,向研制企业和主要研制人员分别颁发产品证书和个人成果证书,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省优秀新产品争创“赣出精品”,支持申请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鼓励省优秀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省优秀新产品研制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全国质量标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质量奖,以及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等。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省优秀新产品研制企业申报或参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对在省优秀新产品研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团队,鼓励和支持申报“双千计划”等人才工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撤销其省优秀新产品获评资格,追回产品证书和个人成果证书。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优秀新产品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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