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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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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行政权力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对《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科技字〔2015147号)(以下简称“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824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适应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201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修订发布了现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对推动我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我省科技创新发展、企业创新实际存在不匹配、不相适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根据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现行《管理办法》到今年年底即将满5年有效期。因此,在今年年底前修订完成并发布实施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对接上行管理办法需要。20162月修订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对原《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因此,根据现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要求,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总体考虑
  (一)落实改革要求与技术中心发展实际相结合。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要求。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第七条、第十二条),简化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特别是大幅减少要求提供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数量。落实行政权力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认定和评价程序(第九条),明确集中评审、现场核查、集中公示等程序,提高了政策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针对性。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信息公开和网上管理(第二十七条)。落实监管结果运用,强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落实企业、人才等评价新标准(第六条),取消了现行《管理办法》中“经济效益”“本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比”等要求。二是落实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精神。按照“坚决压缩政策性文件篇幅”的要求,压缩现行《管理办法》第二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6条为1条(第二条),删除现行《管理办法》中3条普惠性支持政策(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管理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发布,管理办法篇幅控制在3000字左右。三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2018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并为省税务局,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及职责也做了相应调整。
  (二)强化监督管理与落实审计整改相结合。一是压实设区市、县(区)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各地主管部门在技术中心推荐和评价中的职责(第七条和第十二条)、在日常管理中“企业更名、重组等”的职责(第十六条)、对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以及启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储备库(第二十六条)等内容;二是加大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力度。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认定的否决项(第六条);将以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延伸至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技术中心予以撤销(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三是认定要求更加明确具体。每年认定频次(第五条)、子公司推荐原则(第八条和第十七条)、认定程序具体环节(第九条)、鼓励政策(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予以细化或量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对接国家要求与结合我省实际相结合。一是对接国家要求,在框架结构、基本原则、基本条目等方面与现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提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在基本条件设定方面(第六条),既考虑到行业差异,建筑业、高技术服务业等分别设置年营业收入最低要求,建筑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用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替代,也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创新发展水平,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持续经营期限,年营业收入、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参照选择等同或略低于中部地区的标准。总的来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要求与我省企业创新实际水平保持相当。
  三、修订过程
  (一)开展前期研究。认真研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安徽、广东、北京等兄弟省(市)和国内部分重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江西实际进行了针对性研究,探讨形成《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方向和相关调整内容。
  (二)做好起草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对初稿进行了逐条论证、反复修改,并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68日,分别发函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26个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属地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同时,68日至78日期间,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29条,并逐条进行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提请合法性审查。将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和法律顾问作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提请审议。86日,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第十五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六)正式印发。824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鼓励政策、附则六个章节,共计29条。
  (一)总则,共4条。明确了背景依据、企业技术中心定义、省级认定概念、组织实施责任主体。
  (二)认定,共6条。明确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等。
  (三)运行评价,共5条。明确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评价材料、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及其运用等。
  (四)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鼓励政策,共4条。明确了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4类支持性政策措施。
  (六)附则,共5条。明确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信息公开、实施时间、解释单位等其他事宜。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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