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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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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规划建设,促进规范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殡葬设施建设指南》和《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区域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公益性安置服务的公共殡葬设施,包括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和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不得在公墓之外安葬,实行不保留骨灰安葬的,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在指定地点实施。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建设规划;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县民政局提出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  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禁止在“三沿六区”(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公路、铁路、河流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建设墓地。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原则上以行政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边远山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兴建;地处平原地带的村一般只建骨灰堂。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面积,村级控制在3-10亩、乡镇(街道)级控制在30亩。

   第九条  墓地建设应当充分评估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墓地绿化率应达60%以上。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统一采取卧式墓碑,墓碑原则上长80cm×宽60cm,墓穴占地面积单墓不得超过0.5㎡,合墓不得超过0.8㎡,墓高不得超过25cm。公益性骨灰堂单个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

   

第三章   设施审批

   第十一条  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和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县民政局申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建设同时还应当取得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申请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地籍证明,筹建项目的位置;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

   (五)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还应当提供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复印件。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验收须向县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一)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书或批复;

   (二)申请验收报告;

   (三)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片;

   (五)公墓标识牌、管理制度。

   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县民政局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迁移,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再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或委托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支持采取统一管理、服务外包管理、群众自我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十八条  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收费标准确定后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管理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收费标准一般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20年为一收费周期,在收费周期内每穴管理服务费不高于2000元,其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管理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可按不高于县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收费标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行制订。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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