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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低保操作规程和开展2021年低保提标提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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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规程和开展2021年低保提标提补工作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县直各相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管理,更好地发挥低保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及《江西省低保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规程和开展2021年低保提标提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规范低保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公平正义为目的,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继续提高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功能

、工作内容

(一)强化低保操作规程,规范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等工作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1、申请和受理

1)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①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③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④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 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③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④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3)低保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原件;《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如能通过“支付宝”“赣服通”人脸识别电子授权的可以不再提交《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面普及人脸识别电子授权,强化核对信息安全保护。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5)乡镇街道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1)乡镇街道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开展实地调查: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核实人员结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填写《江西省困难家庭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方式。

2)对需要入户收取的《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以及涉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和支出状况等信息的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在实地调查时收集完整申请人在实地调查时无法完整提供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应当当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于受理当天向县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评估结果。

3、审核确认

1)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

2)乡镇街道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低保,确定保障金额,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同意给予低保的家庭,家庭成员中存在多名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列为常补对象;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列为非常补对象。

3)乡镇街道应当自作出确认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必要时应当根据县民政局要求移交过程性材料。审核确认期间,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

进一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

1、乡镇(街道)开展定期核查

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核查本区域内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江西省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13)》并及时做好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

对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的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生存状态的核查,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每季度至少一次。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出具告知书。对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不再调整保障金额。

低保对象死亡,需要停止对该家庭救助的,自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该家庭低保金;需要减发该家庭低保金的,在对象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减发手续

2、县民政局开展全面排查

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全县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每年开展全面排查一次,并根据排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排查工作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

具体排查时间安排如下:

4月  叠山镇  港口镇        5月  朱坑镇  桃源街道

6月  圭峰镇  旭光乡        7月  弋江镇  花亭街道

8月  湾里乡  中畈乡        9月  曹溪镇  三县岭镇

10月 葛溪乡  清湖乡        11月 漆工镇  樟树墩镇

12月 南岩镇

3、低保家庭应当履行的义务

低保家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乡镇(街道)报告就业情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主动向乡镇(街道)提交退出声明;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低保转移;民政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4、不得纳入低保的情形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当停止救助,出具告知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主动提交退出声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家庭金融资产等超过相关标准的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低保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低保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被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开展社会监督

①坚持长期公示制度。新增和退出低保的家庭,乡镇(街道)(居)委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居)务公开栏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保障人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②坚持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与申请、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并主动回避参与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应当登记备案。

③坚持监督举报制度。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群众信箱,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求助、监督、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实,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同时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进一步提高低保保障水平

1、提高保障标准。2021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355元。

2、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195元。

3、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各乡镇(街道)必须于4月2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进一步发挥低保兜底能力

加强民政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农村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加强监测,依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防止返贫现象发生。进一步巩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成果,推动制定城镇扶弱助困长效政策措施,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

、工作要求

(一)全面认真审核。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定期核查和提标提补,详细的了解和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要求做到一户不漏、对象准确、情况清楚。

)规范档案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申请及授权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资料、民主评议资料、审核确认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公示记录、资金发放记录等。

加强政策宣传。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对现行低保政策的宣传。坚持低保实地调查、长期公示、信息(授权)核对、备案、定期核查、规范使用行政文书等制度,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民政局将联合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低保领域的微腐败案件查处。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弋阳县民政局  0793-5822022

弋民发〔2021〕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规程和开展2021年低保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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