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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待遇清单制度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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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与《意见》一同印发。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动态调整,适时发布。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

《意见》明确,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明确确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规则等。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意见》明确,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为应对突发性重大情况等确有必要突破国家清单限定的,要及时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国家规定的民族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等特殊政策措施,以及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等重大政策调整,要在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并备案。

《意见》要求,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

《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明确,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为75%左右,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职工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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