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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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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始建于1953年6月至1954年7月。1953年全省举行第一次普选,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并相继召开了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江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已在江西普遍建立。从1954年至1965年的11年间,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三届,共召开了十三次会议。这一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曲折中发展。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受到严重挫折。  

     至1977年止,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连续12年未能举行会议。1978年2月,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江西的恢复,并逐步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决定地方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十一项职权。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
人大常委会,之后各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相继成立,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和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逐渐得到发挥。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原来的十一项增加至十四项。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于1980年始实行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此后几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有了明显的加强。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发表以来,全省各级人大特别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力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5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它己深深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壤之中,并日见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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