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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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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规范工作行为,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凡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是指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的特点,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阐明应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明确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重点等内容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实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制度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有利于防止各类质量、安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促进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底具体工作由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蓝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交底方式采取书面交底和工程建设现场交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交底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步进行,签发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书时一并将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送达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各参建单位;工程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开展第一次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并进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交底。

为规范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工作,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告知书》,现随文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质量监督中心站反映。

附件:1.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2.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3.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

附件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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