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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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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涉水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申报材料、技术审查等方面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2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专业化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同步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鼓励更多市、县(区)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有必要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

二是2021年8月,《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对长江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我省赣江由原来丰城石上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调整为外洲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饶河由鄱阳水位站以下调整为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河由永修水文站以下调整为虬津水文站以下;2022年4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权限工程规模划分表的通知》(长河湖﹝2022﹞142号)对工程规模划分进行了优化调整;2022年5月,《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通知》对部分流程进行了简化,我省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有必要相应调整、完善。

三是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对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等做出规定,特别是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相关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明确审查权限、提高审查效率、严格方案审查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主要如下。

(一)调整优化审查权限

一是根据长江委审查权限的调整,相应调整五河干流省级审查河段;二是为加强河湖管理,将以往未明确的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大中型建设项目,参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2018 年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纳入省级审查范围;三是跨两个(含)以上设区市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孤江、乌江、袁河、锦江、禾水、白塔河、清丰山溪等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主要支流的设区市界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和设区市边界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纳入省级审查范围,其他跨设区市的五河主要支流建设项目未纳入省级审查范围,继续委托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是明确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其他河道原则上一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优化申报材料要求,提高审查效率

一是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参照长江水利委员会“四个一”行政许可服务模式,提出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查的,可按照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进行审查、许可,同时申请人仍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二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参照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通知》(长河湖〔2022〕227号),对河道行洪、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岸坡稳定、防洪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涉河建设项目,明确可简易论证,只填写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减轻相关建设单位的负担,并可以不组建技术审查专家组开展审查。

(三)对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提出要求

一是明确涉河建设方案审查要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二是对技术审查提出要求。要求技术审查专家组应由规划、水文、水工、地质、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职称应为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3/5,并要求专家执行回避规定。

三是对防洪补救措施审查提出要求,明确应审查其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结构型式及尺寸等是否符合水利设计规范、规程、标准有关要求。

四是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同时适应“放管服”改革,明确根据评审意见需要修改、完善涉河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书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在40日内完成报告修改,逾期未完成报告修改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是对准予许可文件内容作出规定。许可文件中应当包括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结构、防洪标准等内容,标明许可时限,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需在许可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二是明确临时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期限自审批通过后不超过2年。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立即拆除并恢复河道原状,避免批临时用长久。

三是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涉河建设项目,属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涉及工程管理单位均应派代表参加技术审查会,不派员参加技术审查会且会后3天内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四是要求各设区市做出的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应在行政许可做出的十日内将有关许可文件抄送省水利厅。

五是根据地方水利部门意见,提出市县权限的堤防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相关链接: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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