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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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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分为三类:

    第一类: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6件。止理由主要有:一是水利部或者我省已出台了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已有法律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如《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内容已在《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出新的相应规定;二是机构改革中相关职能已移转,如《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相关监管职能已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三是同步《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出台后信用文件清理结果,如《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无“红黑名单”概念

第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7件。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16件,以及2023年新发布并经省司法厅确认的1件(《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第三类: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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