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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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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这一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为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部分,包含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明确我厅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措施,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部分是审查机制和程序,包含第三条至第十条一是规定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处室(单位)具体负责;二是规定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引入第三方评估;三是我厅代为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在出具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应当征求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我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四是规定厅政法处按照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要求,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厅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并强调依法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政策措施,要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提请审议前,报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好;无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政策措施,在政策措施印发后将文件文本及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送厅政策法规处,以便将年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情况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部分是审查内容,包含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一是明确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违法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或者生产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适用例外规定的条件、期限等内容,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三是细化了不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四种处理情况,加强《办法》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第四部分是清理评估与监督,包含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一是明确了定期清理制度,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开展定期清理;二是解决存量问题,本办法发布前我厅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三是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评估制度,经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四是明确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的政策措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五是明确投诉我厅官网公布的信访举报渠道可同时受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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