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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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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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