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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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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使用“团队系统”处理旅游团队业务,井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导游、领队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时,应当登录“团队系统”下载“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在带团过程中随身携带,并依据“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开展服务工作。

  导游、领队可以登录“团队系统”查询执业信息。

  第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旅行社及时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并使用“团队系统”为旅游团队相关的申报、审核等业务提供服务,实时服务旅行社团队出游情况。

  第十三条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应当使用在线终端设备,登陆“团队系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当发生海啸、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时,旅游、外交等部门可以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目队的信息,为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获取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  当旅游团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资质的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团队信息,为实施紧急救援获得信息支持。

  第十六条  旅游者可以通过“团队系统”查询所报旅游团队和相关旅行社、导游、领队的信息,下载、打印所报旅游团队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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