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的相关信息,保证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涵盖本机关的机构职能、有关法规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资金管理、行政执法、收费项目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经办单位或经办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具体申请处理方法是:
1、经办单位或经办人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经办单位或经办人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经办人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处理时限。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全委人员服从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及时完成经办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经办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经办单位或经办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经办单位或经办人予以更正。该经办单位或经办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违反本制度,不能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弋阳县卫健委
2022年1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