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 实施方案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 7号),中共上饶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发(2018)11号)和弋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乡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乡党委、乡政府深刻认识到,城镇贫困群众与农村贫困群众一样,也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对象,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乡在全力打好农村脱贫攻坚战的同时,社会保障 、棚户区改造、鼓励创新创业、就业保障等一大批帮助城镇贫困群众的惠民为民举措落地实施,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明显改善,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但与此同时,城镇贫困群众各项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群众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

全力做好新时代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是摆在全乡广大党员干部面前的一项重大经济、政治任务。全乡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方志敏精神,充分认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重大意义,进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勇于拼搏进取,狠抓工作落实,为“决胜全面小康、打造大美上饶”,确保与全县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而不懈努力。

二、明确城镇脱贫解困工作的对象类别和目标任务

(一)对象类别

2018年至2020年,分别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当年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需要脱货解困的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以下三大类别。

1.城镇特困人员。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赠养托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因无佳房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二)目标任务

从2018年到2020年,通过城镇脱贫解困工作三年努力,在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的基础上,确保城镇贫困群众的就业、社保问题也得到较好解决。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

三、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切实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群众要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落实应保尽保。2018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580元/月。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上级要求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落实到位,同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18年达到755元/月。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20%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加大对城镇孤儿保障力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8年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800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1200元/月。按照应保尽保、应进尽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助其解困。

(二)切实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中专门针对农村贫困群众的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实施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

(三)切实落实基本就业保障政策。

对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力能力、有培训需求和创业愿望的,开展就业援助、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与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贷款担保和指导跟踪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

(四)切实落实基本教育保障政策。

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教育政策范围内的资助。

(五)切实落实基本社会保险保障政策。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确实无力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群众,由政府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推进助保贷款实施工作。

(六)切实落实基本住房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推进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林场和农场职工的危房改造。让城镇贫困群众住房更加安全。

(七)切实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

大力提升“救急难”工作水平,建立社会救助社区协理员制度,完善乡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 形成对城镇贫困群众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救助及时的高效机制。对城镇贫困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帮扶。在乡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八)切实发挥各类资源帮扶优势。

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各类资源帮扶优势得到整体发挥。支持工会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和慈善救助,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政策措施。实现对城镇贫困群众帮扶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

四、实施城镇脱贫解困的工作步骤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步骤

2018年,全面全乡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完善脱贫解困政策措施,健全脱贫解困工作机制,脱贫解困各项工作全面加强。

第一阶段:

1.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城镇贫困群众自主申报。通过发放宣传单、微信、标识等各种形式集中宣传,让广大城镇贫困群众及时了解脱贫解困政策,乡、村及时掌握辖区内城镇贫困群众家庭状况,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开展脱贫解困申报工作。

2.依托数据共享,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家庭财产核对机制。乡民政所和扶贫办对涉及居民家庭财产信息的,要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主动配合,确保信息共享畅通。

3.严格对象认定,确保精准识别摸清底数建档立卡。通过数据核对,把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切实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对纳入贫困对象的家庭要摸准基本信息,包括家庭成员、财产收入、就业情况、致贫原因等内容,逐户建档立卡。

第二阶段:

1.坚持一户一策,针对性提出脱贫解困帮扶措施。由乡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部门参与,针对贫困家庭致贫原因,或综合施策,或定向帮扶,逐户制定科学合理的帮扶方案。

2.统筹项目资金,快速反应用足用好脱贫政策。在摸清人员底数、落实帮扶措施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尽快提出部门帮扶方案与财政沟通协商预算资金。相关配套资金由部门依据政策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及时拨付到位。

3.强化跟踪落实,确保贫困对象生活困境得到初步缓解。各单位要对照帮扶措施,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年底前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初显成效。成员单位要做好对口督促指导,跟踪问效,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工作推进打下扎实基础。

2019年,全乡城镇贫园群众脱货解困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困难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乡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成果进一步巩固,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脱贫解团目标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保障。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加大力度、又确保质量,保证现行标准下的城镇贫困群众全部得到帮扶,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坚持精准帮扶。 贯彻“核心是精准”工作要求,明确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等关键环节,确保对象精准、底数精准、标准精准、措施精准、评估问效精准。

坚持动态管理。 加强帮扶对象台账管理,建立科学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符合贫困条件的城镇群众要及时纳入,对经过帮扶后已脱贫解困且趋于稳定的要及时退出,做到常态帮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应退则退相结合,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科学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有效整合体制内的现有各类帮扶资源,形成高度融合的制度、政策体系和各系统各环节协调运转的强大合力,从整体上提高帮扶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脱贫解困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乡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督导各分场村“两委”、留守处,层层压实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结对帮扶城镇贫困群众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帮扶示范带动。落实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制度,支持各地开展党员干部与城镇贫困群众家庭结对帮扶。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文化阵地开展文化扶贫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扶志、扶勤、扶智、扶德并举,重视抓好思想帮扶,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引导贫困群众正确面对困难和问题,摒弃“等靠要”依赖思想,防止“养贫助懒”消极现象,激发起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合力确保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同步小康目标如期完成。

乡扶贫办:对所有涉及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要及时对接,并在政策研究、上下协调、倾斜支持等方面,积极做好与上级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乡企业办:要积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城镇贫困职工脱贫解困工作。

乡民政所:对原有的城镇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数据进行梳理,精准再识别,严格按照对象类别进行归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上报县民政局负责,依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相关认定办法,并参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实施。申请对象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授权县民政部门或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省、市要求的增幅,每年按时按量提标提补。对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贫困的,要通过增发低保金、开展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积极将进城居住、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中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镇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就业稳定后实施低保待遇延退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至3年),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要加强乡镇护理型养老院的建设步伐,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团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对于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发生重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应进尽进的原则,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中可将其纳入低保保障,并适时开展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合理设置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对城镇贫困群众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上浮,并在年度封顶线内可再增加1至2次救助。

乡残联:配合民政部门一起,对城镇困难残疾人进行精准识别,督促残疾人两项补贴落实到位。对因残致贫人员,积极推进各项扶残助残政策落实,助其解困。

乡就业和劳保部门:一是对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开展就业援助,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积极采集相关数据,向县人社局申请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二是切实做好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对个人缴费部分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中专门针对农村贫困群众的报销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三是切实保障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档次,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乡林业、国土、村建规划和农垦部门:切实解决好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在我乡有保障房建设任务的条件下,按相应标准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积极推进危房改造,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较差.居民改造意愿迫切的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力争到2020 年基本完成。乡林业、国土、村建规划部门要做好房址的勘测、规划和资料报送。林业和农垦要做好城镇贫困人员危房改造指标的申请。

乡工会:积极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各项活动,实现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配合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 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

乡妇联:对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人员进行排查,申请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党委和政府把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做为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成立由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及分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所,由民政所长张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所、扶贫办和乡工会牵头作用,对脱贫解困工作定期研究、定期调度、定期协调,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强化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经办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预算保障工作经费,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责任落实。要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资金支持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完成任务。乡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协调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跟踪落实等工作。各分场和留守处要发挥直接联系城镇贫困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建立台账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居民互帮互助、结对帮扶活动。

(三)加强信息共享。要抓好精准识别这个首要环节,严格把好对象准入关,切实推动部门数据精准共享。乡、村级相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每半年同步开展一次比对,准确摸清辖区内对象信息、工作进程、工作监管、资金使用、工作考核情况,实现相关台账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精准衔接。提高城镇贫困群众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资金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资金保障。乡政府要把脱贫解困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教育资助资金投入,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资金,确保政府各项投入只增不减。

(五)加强监督考核。要充分发挥考核约束的“指挥棒”作用,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纳入乡对各部门、各分场、留守处工作考评体系。完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评价标准及考评体系,落实对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每季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全年一考核。发挥乡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抽调人员开展督导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纪检监察、群众监督,加大工作执纪问责力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