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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结果公开(弋应急【2024】-行罚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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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按照《上饶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饶应急办字〔2024〕26号)工作要求,大力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整治行动,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规范提升安全评价机构业务水平,确保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我局在2024年度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查处了3起涉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行政违法案件,现将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公布如下:

1.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评项案

2024年8月8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两个危险有害因素漏评项。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人民币伍仟元行政罚款。

2.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未公示案

2024年8月8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某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检查时,发现该该企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于2024年6月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在网上公示。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3.江西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安评资质擅自从事安评服务案

2024年10月15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服务的受托方在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该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但该企业主动取消合同,消除了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45项第三档的规定减轻处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柒仟伍佰元行政罚款,对有关人员钱某处人民币罚款伍仟伍佰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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