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为深入推动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扎实做好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弋阳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烟花爆竹专项督导组,对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重点查处了11起烟花爆竹领域的违法案件,现将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公布如下:
1.弋阳县夏某敏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4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在对夏某敏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一档,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夏某敏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2.弋阳县吴某良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零售许可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0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专项督查组在对弋阳县吴某良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上10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二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吴某良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肆仟元行政罚款。
3.弋阳县宣某胜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1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在对弋阳县宣某胜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一档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宣某胜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4.弋阳县叶某龙烟花爆竹店零售场地外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7月11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叶某龙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3项第一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叶某龙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壹仟元行政罚款。
5.弋阳县叶某根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零售许可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1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在对弋阳县叶某根烟花爆竹店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一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叶某根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6.弋阳县童某太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2024年7月11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童某太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3项第一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童某太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壹仟元行政罚款。
7.弋阳县杨某新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零售许可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1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杨某新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以上),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三档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杨某新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陆仟元行政罚款。
8.弋阳县王某柏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2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王某柏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一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王某柏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9.弋阳县洪某根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零售许可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2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洪某根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一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洪某根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10.弋阳县杨某旺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零售许可载明范围案
2024年7月12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弋阳县杨某旺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存放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一档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弋阳县杨某旺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仟元行政罚款。
11.弋阳县罗某付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4年11月12日,弋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受理了县检察院移交罗某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案对罗某付进行立案调查,据公安部门、检察院调查结果,弋阳县漆工镇罗某付2021年9月份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南昌刘某辉处采购烟花爆竹到其经营的文具、玩具店铺进行零售,2023年10月份罗某付为扩大经营规模而以陈某春的名义申请了烟花爆竹许可证(罗某付为实控人),之后继续向刘某辉采购烟花爆竹进行零售,从中获利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罗某付本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三档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罗某付处人民币伍万壹仟元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