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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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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2021〕24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现就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2.与村(社区)开展分流对接。对于适宜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处理的纠纷,由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村(社区)司法联络员,由司法联络员指定基层解纷人员开展化解、调解工作。化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派出的人民法庭在线提出申请。化解、调解不成功的,记录不成功原因,并由村(社区)司法联络员在征得当事人意愿后,推送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再次化解、调解或者直接退回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对于退回的纠纷,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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