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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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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2021〕24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现就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5.与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分流对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行业协会人员等入驻调解平台,开展化解、调解工作。上述人员能够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由司法联络员指派其开展化解、调解工作;无法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入驻,并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根据纠纷类型,通过调解平台直接交由其开展化解、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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