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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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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2021〕24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现就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3.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开展分流对接。对于村(社区)化解、调解不了且当事人愿意到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纠纷,以及根据纠纷类型适宜由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分流至该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由其指定人员进行化解、调解。化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对依法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在线提出申请。化解、调解不成功的,由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记录不成功原因后,在线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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