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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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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历史上首部全面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条例。

《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附则等内容,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坚守职能定位 完善领导体制

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最为鲜明的特征。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纪委政治定位、突出纪委政治责任,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

以明确纪委政治定位为例,《条例》准确把握纪委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在突出纪委政治责任方面,《条例》强调各级纪委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条例》首先强调中央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同时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方面,《条例》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并在纪委全会、常委会职权和纪委履职程序中细化了相关要求。

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方面,《条例》明确了八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等,规定上级纪委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要求各级纪委将审查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明确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是《条例》的突出亮点。《条例》明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纪委与地方各级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强调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发挥新效能 明确主要任务

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是《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

《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具体而言,《条例》规范了各级纪委的产生、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纪委委员的管理等内容。

此外,《条例》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的基本规范,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条例》还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三项任务”,《条例》从多方面对“三项任务”作出细化。

以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例,《条例》全面规定了八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细化工作职责 加强自身建设

党章对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将其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九项具体职责。

具体而言,《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

与此同时,《条例》还完善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细化了纪律审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程序,并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

以明确纪律处分程序为例,《条例》在党章相关规定基础上,完善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

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条例》抓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等。

以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为例,《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打铁必须自身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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